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組成成員及研議過程

一、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成員

由校長、學術副校長、行政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圖書資訊館長、研發長、國際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推教中心主任、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體育室主任、人文社會科學院院長、法學院院長、管理學院院長、理學院院長、工學院院長、EMBA中心主任、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等25人組成。其中學生代表4人。

二、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成員先行開會審議所提學雜費調整方案後舉行公聽會(2至3場),彙整公聽會意見 後提報學雜費調整決策會議審議。

三、學雜費調整決策會議成員

由校長、學術副校長、行政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圖書資訊館館長、研發長、國際長、推教中心主任、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體育室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人文社會科學院院長、法學院院長、管理學院院長、理學院院長、工學院院長、語文中心主任、EMBA中心主任、育成中心主任、扣件中心主任、西語系主任、運健休系主任、藝創系主任、建築系主任、東語系主任、運技系主任、法律系主任、政法系主任、財法系主任、應經系主任、亞太系主任、金管系主任、資管系主任、經營所所長、IMBA主任、應數系主任、應化系主任、生科系主任、應物系主任、統計所所長、電機系主任、土環系主任、化材系主任、資工系主任、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人文社會科學院學生代表2人、法學院學生代表2人、管理學院學生代表2人、理學院學生代表2人、工學院學生代表2人等62人組成。其中學生代表14人。

 四、校內決策方式及研議過程

(一) 由校方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所規範學雜費調整之各項審議指標,研擬學雜費調整規劃書草案,提報「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進行學雜費調整方案審查。

(二) 將「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通過之學雜費調整方案提報學生公聽會討論,向學生說明學校調整學雜費理由、方案與支用計畫。在會中充分與學生溝通,爭取與會學生認同與支持並達成共識;公聽會學生可藉此機會向校方提出問題與需求,校方須回覆學生解決或改進方法,在雙向溝通上取得共識與支持。

(三) 將學校學雜費調整方案、公聽會現場及網站專區學生反應意見與學校回應學生處理情形一併提報學雜費調整決策會議審議。

(四) 學雜費調整方案審議通過提報教育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