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組成成員及研議過程
依據「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學雜費及使用費收費基準調整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審議程序如下:
一、依據教育部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案學校送審表件由教務處協調校內各行政單位或教 學單位(含院、系、所、學位學程、專班、教學中心)依權責共同擬定學雜費調整規劃書草案。
二、將學雜費調整規劃書草案提報本校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會議進行審查:
(一)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會議成員:
校長、學術副校長、行政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教學發展中心主任、學務長、總務長、圖書資訊館館長、研發長、國際長、推教中心主任、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體育室主任、人文社會科學院院長、法學院院長、管理學院院長、理學院院長、工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高階管理人才培育中心主任、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等組成。
(二) 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會議視需要召開,由校長擔任主席,校長因事不能出席時則指定小組成員擔任之。小組會議應至少三分之二成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三) 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會議審議學雜費調整規劃書內容及表件,議決調整幅度方案與增加學雜費用途規劃及學雜費調整其他相關事宜。
三、將學雜費調整規劃書草案及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會議決議情形,向學生舉行至少2場之學雜費調整學生公聽會並彙整公聽會及其他陳述管道之學生意見。
四、將學雜費調整規劃書草案、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會議決議情形與學生公聽會及其他陳述管道之學生意見資料,提報學雜費調整決策會議審議:
(一) 學雜費調整決策會議成員: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會議成員、各學系、所、學位學程主管、語文中心主任、校級研究中心主任、人文社會科學院學生代表1人、法學院學生代表1人、管理學院學生代表1人、理學院學生代表1人、工學院學生代表1人等組成。
(二) 各學院學生代表由校務會議各學院學生代表擔任之。
(三) 學雜費調整決策會議視需要召開,由校長擔任主席,校長因事不能出席時則指定會議成員擔任之。會議應至少三分之二成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四) 學雜費調整決策會議審議學雜費調整規劃書內容及表件,議決調整方案與增加學雜費用途規劃及學雜費調整其他相關事宜。
五、將學雜費調整決策會議通過之學雜費調整規劃書、送審表件、校內審議程序與學生公聽會及其他陳述管道之學生意見資料,提報教育 部核定或備查:
(一) 日間學士班學雜費調整提報教育部核定。
(二) 日間學士班以外學制之學雜費調整提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