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基金稽核
執掌 |
一、人事、財務、營運及關係人交易事項,涉及校務基金交易循環之事後查核。 二、現金出納及壞帳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券與固定資產等之稽核及盤點。 四、校務基金各項業務績效目標達成度之定期評估、稽催及彙整報告。 五、校務基金運用效率與各項支出效益之查核及評估。 六、其他專案稽核事項。 |
組成 |
本校置校務基金稽核人員一人至三人(以下簡稱稽核人員),隸屬於校長。稽核人員應由校長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委任之。 稽核人員應遴聘校內、外具相關專業背景及具稽核工作經驗之人員或教師兼任之,校內教師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得依規定抵免授課鐘點;校外專業人員得以契約進用。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學校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相關人員,不得擔任稽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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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 |
稽核人員執行任務,發現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及提供意見,做成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稽核人員應定期追蹤前項缺失或異常事項至改善為止。 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於向校務會議報告後,至少保存五年。 |
本校各年度募(捐)款支出決算統計
年度 | 募(捐)款支出決算金額 |
98 | 5,185,030 |
99 | 6,456,602 |
100 | 7,440,911 |
101 | 10,313,100 |
102 | 6,857,189 |
103 | 8,038,126 |
104 | 6,297,762 |
105 | 9,519,921 |
106 | 9,351,223 |
107 | 13,342,609 |
108 | 10,239,363 |
109 | 14,449,660 |
110 | 7,436,830 |
111 | 9,255,885 |
註:募(捐)款支出決算金額係依據各該年度決算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