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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基金稽核

執掌

 一、人事、財務、營運及關係人交易事項,涉及校務基金交易循環之事後查核。

 二、現金出納及壞帳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券與固定資產等之稽核及盤點。

 四、校務基金各項業務績效目標達成度之定期評估、稽催及彙整報告。

 五、校務基金運用效率與各項支出效益之查核及評估。

 六、其他專案稽核事項。

組成

 本校置校務基金稽核人員一人至三人(以下簡稱稽核人員),隸屬於校長。稽核人員應由校長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委任之。

 稽核人員應遴聘校內、外具相關專業背景及具稽核工作經驗之人員或教師兼任之,校內教師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得依規定抵免授課鐘點;校外專業人員得以契約進用。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學校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相關人員,不得擔任稽核人員。

 

運作

 稽核人員執行任務,發現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及提供意見,做成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稽核人員應定期追蹤前項缺失或異常事項至改善為止。

 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於向校務會議報告後,至少保存五年。

 

本校各年度募(捐)款支出決算統計

年度 募(捐)款支出決算金額
98 5,185,030
99 6,456,602
100 7,440,911
101 10,313,100
102 6,857,189
103 8,038,126
104 6,297,762
105 9,519,921
106 9,351,223
107 13,342,609
108 10,239,363
109 14,449,660
110 7,436,830
111 9,255,885
註:募(捐)款支出決算金額係依據各該年度決算書。